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
- 索 引 号: /2020-9094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7-10 12:29
- 标 题: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
- 文 号: 琼人社发〔2020〕134号 发布日期: 2020-07-10 12:29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49号),制定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至 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6月。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我省从 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 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省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 ) 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 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省贯彻国家部署要求,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